中介最高可判10年!证监会等六部门重拳出击严惩财务造假
发布日期:2024-08-25 04:16 点击次数:77
资本市场在金融运行中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要作用,近年来,财务造假严重扰乱资本市场秩序、动摇投资者信心。在此背景下,7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附图: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证监会等部门的通知
来源:证监会官网
具体来看,《意见》主体部分从打击和遏制重点领域财务造假、优化证券监管执法体制机制、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力度、加强部际协调和央地协同、常态化长效化防治财务造假等五大方面,提出17项具体举措。
证监会表示,《意见》的出台,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指明了方向,将有力推动各方进一步严惩财务造假,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面构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新的工作格局,为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坚决打击和遏制重点领域财务造假
值得关注的是,坚决打击和遏制重点领域财务造假是《意见》中提出五大方面具体措施的第一点。对于坚决打击和遏制重点领域财务造假,《意见》中明确提出以下四点:
一是严肃惩治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行为。 持续优化完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审核注册机制,把好资本市场“入口关”;加大股票发行环节现场检查和督导力度,聚焦业绩异常情况,严防“带病闯关”;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虚假信息披露、挪用募集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严厉打击系统性造假和配合造假。 密切跟进系统性、团伙型财务造假特征及演变趋势,依法从严打击通过伪造变造凭证、利用关联方虚构交易或第三方配合等方式实施系统性造假的行为;全面惩处财务造假的策划者、组织者、实施者、配合者以及专业化配合造假的职业犯罪团伙,坚决破除造假“生态圈”。
三是加强对滥用会计政策实施造假的监管。 强化财会监督,加大对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实施财务造假的打击力度;密切关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执行情况,加大对操纵资产减值计提调节利润、以财务“洗澡”掩盖前期造假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是强化对特定领域财务造假的打击。 依法惩治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通过“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方式实施的财务造假;严厉打击利用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票据交易等方式实施的财务造假;从严惩处基于完成并购重组业绩承诺、便于大股东攫取巨额分红、满足股权激励行权条件、规避退市等目的实施的财务造假等。
欺诈发行罚款上限提高至1倍
中介提供虚假证明最高可判10年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中表示将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力度,积极推动构建强化行政追责威慑力、推动加大刑事追责力度、推动完善民事追责支持机制“三位一体”的立体化追责体系。
在刑事追责方面,《意见》指出,将推动出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 加大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实施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财产等行为的刑事追责力度。 与此同时, 深挖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违法犯罪线索,供应商、客户、中介机构、金融机构等第三方人员配合实施财务造假构成犯罪的,依法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一直以来,财务造假违法成本低,一直被资本市场各方诟病,由此要求提高处罚标准的呼声不绝于耳,那么,中国证监会在强化立体化追责方面做了哪些工作呢?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一是在立法层面上,推动修订《证券法》, 对违规信披公司和责任人的罚款上限由60万元、30万元大幅提升至1000万元、500万元,对欺诈发行的罚款上限由募集资金的5%提高到1倍;《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违规披露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最高可判10年有期徒刑。
二是在立体化追责上,行政处罚是立体化追责的一环,刑事追责和民事赔偿也是立体化追责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追责方面,今年以来已依法将40余起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民事追责方面,中国证监会指导投资者服务中心,积极支持投资者发起民事追偿诉讼,综合运用先行赔付、支持诉讼、代位诉讼等,强化投资者赔偿救济。目前正在对上市公司重大违法案件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发起普通代表人诉讼10起,在审支持诉讼22起。”
证监会
公开5起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一直是证监会的执法重点,根据证监会公布数据, 2021年至2023年共办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件397件,同比增长近20%,其中造假案件203起。 2021年以来向公安机关移送上市公司、债券发行人等主体涉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犯罪案件150余起,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在今年年初,证监会就公开表示,将强化立体化追责,让造假者“倾家荡产、牢底坐穿”。
近日,证监会综合违法情节、责任程度等,对5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大股东占用资金等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和事先告知: 一是对江苏舜天、ST特信、*ST中利三家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累计罚款6830万元,并对6名主要责任人实施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二是对易事特、凯撒同盛两家公司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合计罚款5270万元,拟对1名主要责任人实施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对于推进落实《意见》的相关工作,证监会表示,下一步会同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合力,通过加大打击惩治力度、优化工作机制、加大宣传和指导力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密切协作形成合力,推动《意见》各项任务、要求落地见效。